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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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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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