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