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