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道路维修、给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产生的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清理干净。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