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