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