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