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