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垃圾自行运送至垃圾站(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能自行运送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性服务企业代运。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