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牛、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