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