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刷新、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