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刷新、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