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