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举办开业庆典、商品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