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