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