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