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