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项目的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内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