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