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过相关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该项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