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一)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二)相关专项工作的成效;(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四)改进工作的措施;(五)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