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二)相关专项工作的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