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涉及重大、综合性事项的,应当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