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九条有效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