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