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