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主管部门做好档案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