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主管部门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