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集中管理档案的;(二)对国家规定开放的档案拒绝开放的;(三)不按规定擅自扩大档案限制利用范围的;(四)不按规定范围和时限接收档案进馆的;(五)项目(工程)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