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于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