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