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家机构、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保护档案的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