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二十七条有效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