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和公民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利用范围的规定,并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