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二十八条有效向档案馆移交、损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