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前款所列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