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各单位应当加强保密档案的管理。保密档案的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