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可以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二)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权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所有者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