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