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