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七条有效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给予珲春市和合作区的相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