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矿山企业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由企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服从管理的;(二)违章作业的;(三)发现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仍冒险作业的;(四)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