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