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