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发生死亡事故和1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1次死亡10人以上的矿山事故,立即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公安、检察、总工会等部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得知发生矿山事故后24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