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在积极抢救伤员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险救护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记、记录、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