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发生矿山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矿长或主管领导,矿长或主管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与蔓延,并立即设置危险标志,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矿长或主管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如实向矿山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