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矿业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检查落实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实施情况;

(五)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