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矿业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检查落实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实施情况;(五)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六)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