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凭其《矿山安全监督员证》,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无偿调阅有关图纸资料,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提出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提出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