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各地(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应有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应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或具有5年以上采矿安全实际工作经验的安全管理干部中选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矿山安全监督员证》和监督标志。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